经典案例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扬州首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扬州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于年4月中旬至年5月26日间,在仪征经济开发区沙河村便民服务中心其经营的熟食加工店内,向其生产的熟食盐水鹅的汤卤调料包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罂粟果,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盐水鹅及汤卤在仪征经济开发区沙河小区北门口路边摊销售,销售对象为沙河小区居民及过路群众,销售数量约12只,一只销售金额约80元,总销售金额元。

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测,余某某经营场所抽样的盐水鹅、盐水鹅卤验出那可丁、罂粟碱等含量均超出检出限。

年5月22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扬州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办理过程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罂粟壳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其中含有的吗啡等物质,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危害人体健康。余某某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有毒、有害的盐水鹅,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仪征市检察院依据《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提出了支付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0元及在仪征市级媒体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8月31日,仪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6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余某某当天全额缴纳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仪征市广播电视台进行赔礼道歉。

3.典型意义

庭审当日,仪征市检察院邀请部分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观摩评议庭审。庭审后,代表委员们表示通过庭审活动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为检察机关保卫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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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源自:仪征检察在线。

注:本文已收录至嘉诚慧眼全国公益诉讼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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