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困境儿童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保障标准。现就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元。 2、城乡低保实行补差原则,根据保障对象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月人均补差标准。 3、城市低保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按5︰5比例由市、镇(办事处)财政分别负担,镇(办事处)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 4、低保资金发放对象的信息由镇(办事处)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复核汇总后,全部采用打卡的方式发放。 5、城市低保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农村低保保障金按季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元。集中和分散供养经费分别按7︰3、5︰5比例由市、镇(办事处)财政负担。 2、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按季度下达经费指标,由各镇(办事处)民政办或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镇(办事处)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 3、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中,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元,其中市财政负担元,镇(办事处)财政负担元;作为统筹进入镇(办事处)财政五保供养统筹账户元,由镇(办事处)财政负担,主要用于解决五保对象护理、房屋维修、医疗、丧葬等问题。 4、分散供养打卡发放和进入镇(办事处)财政五保供养统筹账户的部分,由市财政统一代扣,年终决算。其中,打卡发放部分按季度通过财政涉农“一折通”发放;统筹部分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下达经费指标,各镇(办事处)实行财政管理、民政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
三、困境儿童保障标准1、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元,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养育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的8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养育经费按5︰5比例由市、镇(办事处)财政负担。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重病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提高至每人每月元,养育经费按5︰5比例由市、镇(办事处)财政负担。 4、机构供养孤儿养育金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按季度下达经费指标,相关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福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5、除机构供养孤儿外,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城镇“三无”老人保障标准1、城镇“三无”老人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元,保障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2、集中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金由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按季度下达经费指标,相关镇(办事处)民政办或福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3、分散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保障金按每人每年元的70%(元)按季度打卡发放;另30%(元)用作统筹,按季度拨入各镇(办事处)统筹专户,用于城镇“三无”老人门诊医疗、住院护理、日常照料、丧葬等方面支出。
(来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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