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今天因为你的分享,让我元气满满!关于做好度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33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现将开展年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之前未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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