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仪征风情↑ 从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市场拓展、旅游品牌创建、乡村旅游提升、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的政策性奖励或补助。
2---积极保障旅游用地供应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旅游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组织土地供应。
实行用地分类管理。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按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按标准供应配套设施农业用地。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民宅、存量房产发展民宿和其他乡村旅游项目。 旅游用地价格执行省、扬州市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利用废弃矿坑、宕口、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按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和应收取的税费之和的原则确定。
3---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引导通过林权质押等方式加大对小微型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 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支持规模旅游企业应急融资。
4---提高旅游项目所在镇(园区)财政分成比例
新办旅游企业及现有旅游企业门票税收市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内全部返还驻在镇(园区),三年后按现行分成比例执行。
5---引导支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本地市民到全市相关旅游景区开展休闲、健身等活动。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应优先选择我市旅游景区开展职工会员春秋游、拓展训练、休闲健身等活动,提供年卡、联票或套票等福利。
二、推进旅游项目建设6---高起点编制旅游规划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规划、策划单位编制旅游景区(点)、度假区规划,且通过评审的,在项目建成运营当年度按规划编制结算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50万元,同时优先纳入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计划。
7---发展重点旅游项目
重点旅游项目审批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报建中所涉规费按下限标准收取。对今年开始实际投资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建成营业后按项目决算和统计部门核定的总投资额,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万元专项补助。旅游企业经营规模新达到列统标准,并通过统计部门审核的,给予3万元补助。
三、扶持旅游市场拓展8---支持传统媒体营销
支持景区(点)整合资源,运用传统媒体,宣传推介仪征旅游形象,在上海、南京等仪征以外重要地区投放广告,并标注“仪征旅游”口号与标识的,分别按实际投放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20万元。
9---鼓励新媒体宣传
鼓励企业、个人以本市旅游为主题的 加大仪征二日游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于新推线路(含仪征1个售票景点以上)并在一年内输送游客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境内过夜游客0人天/年(每人住1晚计1人天,以公安入驻登记信息为准,依次类推)以上的旅行社,按15元/人天奖励。对输送境外过夜游客超过人次/年的旅行社,按30元/人天奖励。
11---鼓励外出参展
对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不包括统一参展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高于1万元)。
12---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
鼓励旅游景区(点)举办特色旅游活动,按活动效果、影响范围等给予奖励,仪征市外按扬州市内、江苏省内、江苏省外影响三个层次,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补贴。
四、支持旅游品牌建设13---鼓励景区(点)品牌创建
获评扬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万元奖励;获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万元奖励(省级、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地质公园分别参照国家4A级、5A级旅游景区给予奖励);获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自驾游基地(房车营地),奖励20万元。
14---鼓励旅游饭店品牌创建
获评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省主题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奖励。
15---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
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进入全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提升16---加强乡村旅游规划编制
积极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特色旅游镇、村等乡村旅游。镇(村)策划、编制旅游规划,并通过评审的,按结算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20万元;科学编制农家乐、乡村民宿规划(设计)的,在营业后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
17---鼓励特色旅游镇(村)发展
获评扬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旅游镇,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万元奖励;获评扬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旅游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18---促进乡村旅游品牌创建
获评省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制定并开展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获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19---鼓励乡村民宿发展
镇、园区、村、企业和个人发展的乡村民宿,凡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床位在5张以上且正常运营,按实际接待游客天数,给予15元/人天补助(须为民宿所在镇、园区域外游客)。
六、强化旅游商品开发20---鼓励旅游商品研发
鼓励企业进行旅游文创商品研发,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扬州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注重旅游人才培养21---鼓励引进旅游人才
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引进项目创意策划、资本运作、宣传推广等旅游人才,凡纳入扬州市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旅游人才,除个人享受原有津贴补助外,再给予单位等额补助。
22---加强培养旅游人才
每年开展1-2次旅游一线从业人员培训,倡导文明、诚信、优质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对参加省级、国家级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奖的本地选手,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我市“人才培养工程”和上级相关旅游人才计划(工程)。
八、加强旅游服务配套23---优化旅游交通体系
开通仪征城区、仪化至枣林湾、天乐湖、捺山等景区(点)的旅游公交专线。 鼓励景区(点)自行联系客运公司开通南京、扬州、镇江旅游专线,对开通南京、镇江专线的,进行评估,给予不高于10万元/年补助,对开通扬州专线的,进行评估,给予不高于5万元/年补助。
24---完善旅游服务中心等设施
积极推进城区旅游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旅游接待平台,每年安排20万元,补助中心网络对接、服务升级和运作。 旅游景区(点)新建50-个、个以上车位的生态停车场,每个停车场分别补贴3万元、5万元;新建3A级厕所,每座补贴3万元。
25---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旅游景区(点)针对旅游管理、旅游服务和旅游营销三个层面的智慧旅游建设,有效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给予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九、附则26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农家乐、民宿等旅游企业,以及相应的镇、园区、村、个人。
27奖励补助资金由申请企业(镇、园区、村、个人)自愿填写《仪征市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旅游局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管理流程参照《“三直接”旅游项目引导资金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纳入财政绩效评估。
28凡享受上述奖励补助的企业,须当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责任投诉,所奖励补助的资金须用于企业再发展。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全部奖励,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仪政发〔5〕50号和仪政发〔7〕号文件同时废止。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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