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ldquo校园欺凌rdquo说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涉案罪名多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几类。下面这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校园欺凌案件,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须引起每个人的正视。

基本案情

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均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在仪征某中学门口,尾随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冯某(16周岁,在校生)至胥浦街道舜天大药房西侧巷道处,无故殴打冯某。林某某从冯某背部将其踢踹倒地,后李某某踢踹冯某头部,致使冯某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牙外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林某某、李某某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向冯某赔礼道歉,达成和解。

法院判决

林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鉴于林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够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法院遂对二人判处有期徒一年、缓期二年的刑罚。

法官说法

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就是青春年华。走好人生每一步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升级为违法犯罪的案例。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众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林某某、李某某作为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以致无端殴打他人致伤。法院在审理期间,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对林某某、李某某进行心理诊疗,剖析两人心理顽疾。庭审中法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方针,依法对该二人适用缓刑。庭后法院及时向两被告人学校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和强化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无敌美少女

▍文章来源: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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