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仪征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仪房征补〔〕1号
征收人:仪征市人民政府,号。法定代表人:朱柏兴,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叶志刚、张兰萍,河小区。
征收人仪征市人民政府于年7月31日依法作出仪房征〔〕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临街临水低矮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叶志刚、张兰萍(两人系夫妻关系)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滨河小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调查、摸底、登记及公示,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仪国用()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为叶志刚、张兰萍,地号为--,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各为60㎡,叶志刚与张兰萍系共同宗,共有使用权面积㎡;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1㎡,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4㎡,所有权证号为仪真字第004675、003254号,所有权人为叶志刚、张兰萍,共有情况为叶志刚与张兰萍共同共有,房屋用途为居住,建筑结构为混合,层数为2层。
根据《仪征市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棚改指〔〕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年卫星拍摄图为依据,属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建成的未登记建筑,在合法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不含超占面积),据实最高按平方米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含合法登记建筑面积),超出及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给予重置价补偿。”的规定,被征收人房屋已登记建筑面积.64㎡以外的未登记建筑面积.97㎡部分,给予重置价补偿。
因被征收人叶志刚、张兰萍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现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订稿)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次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补偿金额人民币元,其中: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补偿价值为元;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的补偿为元;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格为元;4.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为元;5.二次拆装费用元;6.搬迁补助费为元;7.临时安置补助费为元;8.重置价补偿款为元。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全部房屋,并交征收实施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拆除。
四、上述征收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办毕搬迁手续、腾让全部房屋,并交征收实施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12月4日
NO.2仪征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仪房征补〔〕2号
征收人:仪征市人民政府,号。法定代表人:朱柏兴,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刘学春、刘学元,新组33号。
征收人仪征市人民政府于年7月31日依法作出仪房征〔〕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临街临水低矮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刘学元、刘学春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立新组33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调查、摸底、登记及公示,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仪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人刘崇祯,地号为13-20-47,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为㎡,其中超占面积36㎡;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8㎡,所有权证号为仪房权证胥字第号,所有权人为刘崇祯,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房产,房屋总层数为2层,设计用途为居住。另查明,所有权人刘崇祯及妻子余立英已故,刘崇祯及妻子余立英生有二子刘学春、刘学元,无其他继承人,刘学春、刘学元作为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权,故刘学春、刘学元为本决定的被征收人。
根据《仪征市棚户区(城中村)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仪棚改指〔〕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年卫星拍摄图为依据,属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建成的未登记建筑,在合法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不含超占面积),据实最高按平方米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含合法登记建筑面积),超出及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给予重置价补偿。”的规定,被征收人未登记建筑面积49.32㎡的房屋认定为合法补偿安置面积,按非成套住宅房屋补偿;其余.11㎡部分,给予重置价补偿。
因被征收人刘学春、刘学元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现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仪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修订稿)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次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补偿金额人民币元,其中: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补偿价值为元;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0%的补偿为元;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格为元;4.装修和附属物增加30%的补偿为元;5.二次拆装费用元;6.搬迁补助费为元;7.临时安置补助费为33元;8.重置价补偿款为元。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全部房屋,并交征收实施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验收后拆除。
四、上述征收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办毕搬迁手续、腾让全部房屋,并交征收实施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验收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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