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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对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近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最高院在发布行政协议的同时,也发布了10个参考案例。其中案例五是关于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一、案件基本能情况
家住江苏仪征市的王某,年近70岁。因当地旅游发展需要,当地实施协议搬迁,其房屋在年被纳入搬迁范围。因补偿未与搬迁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直未签补偿协议。为了加快搬迁进程,当年8月4日早晨,拆迁公司到王某家讨论补偿事宜。直到第二天早上凌晨1点半左右,王某才在补偿协议和拆除通知单上签字。4个小时之后,也就是凌晨5点半左右,医院,入院诊断描述提到“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半个月之后,王某才出院。
王某认为签订搬迁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受到胁迫,不得已才签订的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在签订被诉搬迁协议的过程中,尽管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8月,王某已是近70岁的老人,协商是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1点半左右,时间跨度长,综合多种因素,难以肯定王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拆迁方的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搬迁协议。
三、案例总结
我们可以梳理一下该案,具体为:第一,炎炎夏日,搬迁方对年近70岁的老人,采取连续长时间的“沟通”,无疑是一种胁迫;第二,王某在凌晨5医院,表明拆迁方长时间的“沟通”,已经产生实质的损害结果,加之入院“多处软组织挫伤”诊断,从一般人常识认定的角度看,在签订协议前,王某确实受到了胁迫,也就是说签订搬迁协议,并非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情况下所签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的。
拆迁补偿协议虽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但也体现合同的一般特征。合同作为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签订与否,纯属自愿。如果掺杂胁迫因素,就有违合同本身的初衷。
实践中,多数征收具有公共利益考量的特点,被征收人一般不会拒绝征收,但是征收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这一点通常是由征收补偿数额来衡量。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可获利益的直接体现,要保障征收的合法性,就得确保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因欺诈、胁迫举证困难,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不会认定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作为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补偿不满意,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蓝秦律师团会及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