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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府发[]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44号),我市组织各县(市、区)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依据《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号),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人;
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在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我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扬州市人民政府
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