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就餐时一个动作,仪征一饭店老板娘把顾

顾客在饭店就餐,舒适的环境及齐全的用餐工具等,能给消费者带来不错的体验。反之,因用餐工具缺乏等情况,顾客自行使用其他物品,看似平常的动作实则暗藏危险。近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伤害纠纷,案件就发生在消费者在饭店用餐期间。这起意外事件中,因饭店未能提供开瓶器,顾客自行使用筷子开启啤酒瓶,喷出的啤酒瓶盖恰巧砸中正在店内的饭店经营者阿玲。阿玲右眼出血受伤,顾客坚称这与饭店未提供开瓶器有直接关系,究竟孰是孰非?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是如何认定责任的?

饭店不提供开瓶器,被撬瓶盖"飞"出伤人

“谁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事件,这顿饭的代价也太大了。”市民陈先生回忆起年夏天发生的这件事,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年7月的一天晚间,陈先生约了几个朋友在仪征当地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大伙聊得正欢,趁着上菜的间隙,陈先生让店家上了几瓶啤酒,准备和朋友们畅饮一番、不醉不归。“啤酒开瓶器呢,服务员麻烦拿过来哦。”“实在不好意思,客人,店里没有开瓶器……”眼看着几瓶啤酒摆在桌上,店家没法提供开瓶器,而自己和朋友也没有携带任何工具,陈先生感到有些郁闷。“太扫兴了,啤酒放在面前却没法喝。”陈先生一边抱怨,一边琢磨其他开启瓶盖的方法。他看了看餐桌,随手拿起一只筷子,借助手劲和筷子的作用,瓶盖被顺利打开。“哎呀,我的眼睛。”陈先生顺着一声尖叫望去,原来自己撬开的啤酒瓶盖竟“飞”了出去,不慎打中店内一位陌生女子的眼睛。这位女子名叫阿玲,正是饭店的经营者之一。阿玲用手捂住右眼,疼痛感一阵阵袭来。周围的客人发现,阿玲的右眼红肿得厉害,眼眶内还有出血的迹象。

伤者自掏腰包治疗,肇事者认为饭店有错在先拒赔偿

眼睛受伤后,阿玲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处理。在周围市民的提醒下,阿玲被人医院治疗。阿玲担心的是,啤酒瓶盖质地坚硬,飞出的力道不小,自己的眼睛会不会就此失明。经医生诊断,由于急性外伤,阿玲的右眼有挫伤和出血的症状。在医生的建议下,医院接受后续治疗,以待眼睛逐渐康复。出事后,阿玲感到有些寒心,作为肇事方医院探望她,也没有给予赔偿。“我眼睛受伤和你野蛮撬瓶盖有很大的关系,现在我没法做生意了,医院治疗。”阿玲和陈先生取得了联系,并提出希望对方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谁料,陈先生认为事故并不完全是他造成的。“你们作为饭店经营者,向顾客出售啤酒,却不提供应有的开瓶器。”陈先生辩解称,饭店有错在先,如果当初饭店提供开瓶器,这起意外事件也不会发生了。双方多次沟通没有结果,陈先生就赔偿一事不愿让步。私下协商难以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阿玲遂向仪征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开瓶盖致人受伤,法院判令顾客全额赔偿

为了解决赔偿事宜,阿玲和陈先生闹上了法庭。近日,仪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年夏天时,被告和朋友到原告经营的仪征市某饭店吃饭,席间被告用筷子开启啤酒瓶,喷出的啤酒瓶盖打到原告右眼,造成原告右眼受伤。应原告要求,法院就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以及被鉴定人的伤情与被告损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参与度,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阿玲右眼损伤不构成残疾等级,误工期限60日,护理期间30日,营养期限30日。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阿玲的右眼挫伤、右眼外伤性前房出血符合事发当日右眼遭受急性外伤所致。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起事件的责任究竟在谁?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用筷子开启酒瓶时,飞出的酒瓶盖打到原告右眼,造成原告右眼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先生赔偿原告阿玲2万余元。“从该案中可以吸取教训,在公共场合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伤及他人。”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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