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仪征郭某竟将老丈人伤,结果

3月5日上午,正值第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仪征法院与仪征妇联联合召开“司法护航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江苏广电总台、扬州晚报以及扬州、仪征等地多家新闻媒体参与报道。

发布会上,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李虹发布了仪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晓慧发布了仪征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基本情况。仪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王艳发布了仪征妇联保护妇女权益工作相关情况。

近年来,仪征法院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树立“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柔性司法,出台《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年-年,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98.14%,调解撤诉率61.5%;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件,结案24件,结案率%。构建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中心的家暴预防体系,《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5件,1篇案例获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仪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案情简介

谈某(女)与冯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昊昊。因感情不合,谈某于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谈某与冯某离婚,婚生子昊昊由冯某直接抚养,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谈某以冯某拒绝其探望婚生子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定期探望子女。

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谈某与冯某离婚后,谈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子,但其作为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关于谈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如何具体确定,本院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母子感情交流的目的考虑,确定探望方式以逗留性探望为宜,即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为:每月第二个、第四个的星期五下午冯某放学后或星期五下午5时,由谈某到学校或冯某住处将其接走,星期日下午5时前将昊昊送至冯某住处,冯某应予以协助。

法官点评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案例二:妇女及其近亲属不能成为

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

案情简介

朱某(女)与郭某(男)于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朱某发现郭某不求上进,双方口角不断,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朱某便带孩子回父母家居住。此后郭某多次到朱某单位、住所处吵闹,谩骂、恐吓朱某及其家人,严重影响朱某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某日夜晚,郭某再次来到朱某住处纠缠,并将朱某父亲殴打致伤,后郭某被刑事拘留,朱某随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可以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朱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郭某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郭某骚扰、跟踪、接触朱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仪征法院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办理少年家事案件的重点,积极参加“仪征市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5份,申请人均为女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就婚姻存续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根据受害妇女的申请,直接向施暴者发出人身保护令,突破了以往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惯性做法,依法、及时、适度地维护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三: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

不能任意撤销

案情简介

郭某与张某于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1日生育一子天天(曾做过肝移植手术),婚后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幢,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年9月24日,郭某与张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所有(男方享有居住权,女方自愿放弃居住权),儿子由女方监护。离婚后,郭某多次要求张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张某均不予配合。故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郭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双方共有房产赠与天天所有,应当认定郭某、张某的赠与行为成立且有效。遂判决:张某协助天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

法官点评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如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案例四:以淫秽下流手段猥亵不满

14周岁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情简介

年夏天某日上午,被告人袁某在本市真州镇建安路、新解放路东园广场附近,先后将正在骑车的女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均不满14周岁)拦下后,采用搂抱及摸胸、摸腰、摸臀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具体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案中,被害女童被侵犯后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父母,并在母亲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警方经侦查发现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当天将其抓获,有效制止了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生。此案的成功告破、及时审理和宣判,既反映了相关部门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反映了在国家、社会和学校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下,我市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发布会结束后,仪征法院随即召开了年仪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会上向媒体介绍了年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年宣传工作重点,并征求媒体朋友们对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

仪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厚良感谢各家媒体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他表示,法院要加强与媒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更加畅通的联络互动机制,并自觉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希望记者朋友们站在专业的角度和社会的视野帮助法院发现新闻点,协助法院重点工作宣传报道顺利开展。

素材提供:少年家事审判庭

图文编辑:王蔚

审核: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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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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