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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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仪征市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化工园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仪征市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仪征市新集镇人民政府、仪征市马集镇人民政府、仪征市大仪镇人民政府、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仪征市月塘镇人民政府、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仪征市汽车工业园管委会、仪征市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化工园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和《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法律文书;

3、紧急处置权。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4、部分行政处罚权。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并参与调查处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元以下罚款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有权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有权查处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上述行政处罚权含为行政处罚所开展的检查、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接收等工作;

5.提请移送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由委托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年9月30日至年9月29日止。

特此公告。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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