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开庭

「本文来源:江苏政法」

停放在小区的轿车挡风玻璃惨遭楼上一只空酒瓶击中,玻璃当场碎裂,车辆旁边还有一袋外卖垃圾。面对这样的“飞来横祸”,车主王某傻了眼。年12月7日上午,扬州仪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

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扬州市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

年6月8日

被告人张某在仪征市某小区4幢室,因心情烦闷,遂将饮酒后一空酒瓶放入外卖袋后从该房屋阳台抛下,致使停在楼下的捷豹牌轿车前挡风玻璃损坏,更换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共计人民币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酒后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张某发表了质证意见,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处理情况:

合议庭在庭后对本案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认真评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伤事件也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入刑,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恶性事件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每位公民都应该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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