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聚焦解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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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仪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经济开发区法庭庭长孙晓芳,立案庭副庭长叶倩黎,青山法庭副庭长徐美菊走进仪征市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直播室,围绕物业纠纷主题,给广大听众送上了一堂精彩丰富的法治公开课。

在近一个小时的直播中,广大听众积极来电咨询,仪征法院法官都予以一一回应。

Q

我最近购买一套房子,也跟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我收房后,发现房屋南侧有配电箱而且存在房屋渗水问题,物业多次催我交物业费,我都没交,到底应不应该交呢?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你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如果提供了物业服务,应该交纳物业费,至于房屋南侧有配电箱,此情况不是物业公司造成,不应作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当积极与相关责任人协商、沟通,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业主,关于房屋渗水问题,根据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渗水及相关维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你应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不能据此免交物业费。

Q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通过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Q

我长年在外务工,小区房子长期空置,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A

不可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整体区域,业主虽未长期居住,但物业公司仍对小区公共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享受了该服务。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故无论入住与否,在物业合同没有减免优惠的情况下,都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原标题:《仪征法院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聚焦解答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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