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消协通报年度十大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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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扬州市消协发布

“十大投诉热点”

和“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年度十大投诉热点:

服装鞋帽、预付式消费、家用汽车、手机、房屋、装修建材、网络购物、通信服务、流动推销、在线旅游

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仪征有两起案例

案例1:买电脑遭遇欺诈新消法助其维权

■投诉方:王女士

■被诉方:仪征市真州镇华信通信器材经营部

:年10月中旬,市民王女士到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三个月前在仪征市真州镇华信通信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华信器材”)购买了一台电脑,价值元。使用过程中感觉键盘灵敏度不够,在经过与华信器材工作人员协商后,自己将电脑送至扬州售后维修站检查。维修站工作人员在检查后告知王女士,公司系统显示其所购电脑的“三包”期从年5月开始计算。王女士遂找到华信器材,提出退货,遭店方负责人拒绝。王女士希望消协介入调解。

:接诉后,消协随即展开调查。王女士陈述,自己从售后维修站还获得一个信息,即该电脑有充电记忆功能,从充电次数看与自己实际充电的时间也相差很多。随后,消协工作人员约谈了华信器材负责人,该负责人百般辩解,却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推翻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在调解沟通的同时,消协工作人员就此事还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之后再次约谈华信器材负责人,负责人终于承认王女士所持电脑在售出之前曾被使用,但坚持不认可对外售出。最终,店方同意为王女士办理退款手续,退还货款元,并赔偿消费者元以示歉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们认为,华信器材并未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侵害了王女士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其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但出于综合情况的考虑,王女士最终同意了华信器材提出的退还货款元,并赔偿消费者元的赔偿方案,并对消协组织的调解予以了肯定。

在此,我们劝谕广大经营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所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素质管理,以免因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2:保健品谎称疗效消协出手全退还

■投诉方:王先生

■被诉方:仪征市真州镇由江百货超市

:年2月下旬,仪征市民王老先生夫妇参加了仪征市真州镇工农路由江百货超市(以下简称“由江超市”)保健品柜台组织的展销活动。展销活动通过现场授课等方式,向听课人推销元/份的保健品,宣传并承诺服用该保健品一个月后会有明显的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的功效。王老先生夫妇现场购买了4份“贝尔三降”牌保健品,支付货款元。回去服用近两个月,发现没有任何效果。王老先生找到柜台,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王老先生遂赴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消协介入调解。

:接诉后,消协随即展开调查。王老先生陈述,自己服用了两个月时间,身体感觉状况反而不如从前。柜台负责人则对王老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认同。沟通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向其指出其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由江超市相关负责人同意全额退款,王老先生也同意将未服用商品及赠品全部退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此诉中,超市工作人员在推销保健品时宣传其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的功效,有明显的夸大产品功效的嫌疑,属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理应依法承担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近些年,随着我国逐渐走入老年化社会,涉及老年消费群体的投诉逐渐增多,保健品推销可谓是投诉的重灾区。部分经营者违背社会公德,利用老年人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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