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记者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清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欠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清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欠费的通知》(扬人社[]号),明确:年1月对扬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12月30日以前的社会保险欠费数据进行核销;今后每个自然年度终了,核销上一自然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欠费数据。
01一问:社会保险欠费指什么?
一部分参保人未及时存款,产生社会保险欠费数据
据介绍,目前,扬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的是先参保人进行缴费申报,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出征缴计划发给银行,通过指定银行卡按月代扣代缴。
有一部分参保人在办理缴费申报之后,因未及时在指定银行卡上存款或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银行代扣款不成功,从而产生社会保险欠费数据。
02二问:为何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清理?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年省人社厅下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5号)的通知》(苏人社发[]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通知(人社部发[]号)的通知》(苏人社发[]号)。
文件中规定:在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03三问:核销范围是什么?具体如何操作?
对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12月30日前社会保险欠费数据核销
本次核销的欠费数据的范围为年12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欠费数据。涉及险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欠费核销后做中断缴费处理,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欠费数据核销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今后每个自然年度终了,核销上一自然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欠费数据。
同时,按照《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欠费数据也要同步核销。
特别提醒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做好自我检查,防止遗漏缴费
记者还了解到,市人社局将严格执行各项征缴政策,建立公平有序的缴费秩序,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每年检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银行账户代扣代缴情况,防止遗忘或遗漏缴费,避免影响到自己的缴费年限和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仪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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