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人三月份,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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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点击上方仪征风情↑   为加强城区停车秩序管理,优化交通出行,提高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自年3月1日起,仪征市公安局和城管局将联合对城区车辆停放秩序进行规范管理。

  1、机动车在设有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路段,严禁停车。

  2、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八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款的规定,对违章停车者处以50至元罚款,并可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处理。

  3、市公安局、城管局分别对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实施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4、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三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增设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将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开展宣传。

2   3月1日起,   不过,转账功能则不再收取手续费。同时,   3月1日起,食品药品投诉有法可依。新出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拨打热线,或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对食品药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办法还要求,食药相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要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举报后60日内需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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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暴力将被纳入家庭暴力

  遇到家暴后怎么办?什么样的行为算家暴?这些问题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得到了解答。

  根据反家暴法,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由此可见,“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同时,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受法律约束。

5购买空气净化器将有“标准”可依

  空气净化器适用房间多大?PM2.5洁净空气量为多少?市民买空气净化器将有标准可依了。

  《空气净化器新国标》下月起正式实施,对空气净化器的核心参数、工作原理等都要求“明码标注”,消费者在选购时可重点   这是新国标明确的四项空气净化器重要标准。

6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须提出申请

  3月10日起,网络出版规定将更加严格。即将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将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7电商卖家批量寄件实施行业标准

  快递电子运单以高效、低成本、环保受到快递行业和消费者的青睐。下月起开始实施的《快递电子运单》标准将有助于快递电子运单的规范推广和实施。

  据了解,标准规定了国内快递电子运单的类别、组成及规格、区域划分及信息内容、技术要求、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明确要求快递服务组织和用户在使用电子运单前,要达成快递服务协议,相关协议可在快递公司的网站和APP上阅知、保存,甚至查询、追溯等,以后要批量寄件的电商卖家能省去更多“功夫”了。

8《物权法》从3月1日起施行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3月1日起施行。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从“李鬼”那买了东西,“李逵”来找我怎么办?

  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善意取得”。与它相关的纠纷非常多见,遍布于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其实,除了这些,生活中还有一些费用你也不用交!①银行卡年费管理费;②集体户口管理费;③租房手续费;④人事档案费;⑤婚姻登记证明……与你钱包有关,赶紧看看吧!

(来源:整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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