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水鹅
盐水鹅是淮扬菜系的杰出代表菜之一,在江苏长江流域及长江以北地区具有相当高的受众,从最北的盐城、淮安,向南依次到兴化、高邮、到仪征、扬州及三泰地区,再向南到苏南的镇江和丹阳,盐水鹅在这些地区都有相当长的历史,是这些地区人们广泛喜爱的一款上等卤味。(来自百度)
图:盐水鹅已切块装盘
今天是12月26日,农历十一月二十八号,刚送去西方圣诞节,马上迎来了元旦、春节。节假日期间,无论是款待亲朋,还是自己享用,盐水鹅都是“高端”选择。
但是,小编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好”盐水鹅的老乡们,选购盐水鹅要注意“舌尖上的安全”。
所谓无风不起浪,且看今日案例。
被告人武某、束某家住仪征,开设一制作盐水鹅的家庭作坊。在年至年3月间,武某、束某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禽畜脱毛的食品加工环节,仍在本市家庭作坊内,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进行脱毛,并将褪毛后的生鹅加工成熟食盐水鹅予以销售。
年7月21日仪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束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仪征法院提起公诉。
仪征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束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禁止被告人武某、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束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武某、束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某、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二被告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同时本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应当对其适用禁止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武某、束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39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用工业松香拔家禽羽毛,受污染的家禽被人食用后,会引起人的中枢神经兴奋随后麻痹,造成消化道、肾脏受损,如果长期食用,毒素堆积在体内,还能造成人体重金属超标,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有些不法商贩总是觉得用点工业松香不会被人发现,殊不知这些松香一旦加热,就会发出浓烈刺鼻的气味,很容易被附近群众发现并举报,所以还是不要以身试法。
仪征市人民法院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