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大事了看紧汪星人,别忘拴好绳,

近日,扬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发布一起因为养狗不拴绳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回溯

刘奶奶今年76岁,家在仪征。今年初,刘奶奶下楼时,被邻居散养的狗惊吓,与邻居发生口角,第二天邻居气愤不过,又到刘奶奶家理论,两人发生推搡,刘奶奶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刘奶奶肋骨陈旧性骨折,肺也受了伤。回家后,刘奶奶子女找邻居谈赔偿,邻居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刘奶奶的伤是自己摔倒造成的,不愿意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刘奶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扬州市法律援助机构与全市共青团、妇联、工会、民政等13家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和快速受理通道。

刘奶奶是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刘奶奶可免于经济困难证明。仪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审查后,决定为刘奶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负责的赵律师接手案件后,与刘奶奶及其子女谈话了解了大致情况,一同去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并尝试与涉事邻居沟通赔偿事宜。但是经过一番沟通,对方既不接受调解,也不予赔偿。见此状况,赵律师便向仪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的相关材料。

在法庭审理期间,赵律师积极配合承办法官做好原被告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前不久,经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邻居答应一次性付清刘奶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元。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七)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八)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九)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十)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爱国卫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公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三)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三)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

扬司司提醒各位“铲屎官”们,一定要记得“看紧‘汪星人’,别忘拴好绳”!

综合扬州发布通讯员袁峰记者葛学涛

来源:综合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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