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仪征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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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2日起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将推出便民新举措: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5月21日上午,仪征市国土局召开“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模式”新闻通气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陈宏海向仪征新闻单位和自媒体通报了将于年6月22日起实行的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模式。

这一切和您息息相关

快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吧

不动产登记包括取得不动产登记和处分不动产登记,分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多种情形。

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不再要求其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按照新规,今后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询问,如拟登记的权利人与购房合同、发票凭证等原因文件上记载一致的,则不需要再提供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

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除外。

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

主要依据什么判定?

“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询问,结合购房合同、凭证等原因文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房屋登记工作中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对夫妻房屋的共有状况采取询问的审查方式。

例如: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以后在办理转移、抵押等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不再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而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即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也就是说,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经询问归其所有,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婚后房产如果只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就是一方所有呢?

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换句话说,无需添名,也是共有财产。

当事人申报情况不实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部门改进当事人婚姻状况审核后,大家普遍关心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即夫妻一方申报不实给另一方造成不动产损失。

对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已经有所考虑。比如,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更正登记或转移登记。

此外,夫妻一方可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预告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简化登记流程,

精简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便民减负,

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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